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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银行卡转移执行款构成拒执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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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执行人安排第三人持公司印章到银行,将新账户内执行款以虚构交易名义转入第三人个人账户,再转回被执行人亲属账户,属于典型的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皖1181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A,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小学文化,天长市健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4 年11月19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天长市宇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长市石梁东路xxxx室,住天长市石梁镇凤凰小区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12月29 日被 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挪用资金罪于 2013年 7月 26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5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B,女,汉族,1969年1月 4 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大学文化,律师,住安徽省天长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6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C,男,汉族,1993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高中文化,经商,住天长市石梁东路x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5月 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A、某B、某C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 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巧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A、某B、某C、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天长市长城仪表线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天长市健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皖1181民初5472号民事调解书,因健程公司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长城公司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另在2022 年11月7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181诉前调确796 号民事裁定书,对安徽鸿杰电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杰公司) 与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后因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鸿杰公司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天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健程公司账户内相应财产,并向某A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现查明,健程公司于2022年12 月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同心路支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在2022年12 月至2023年5月间多次接收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入工程款共计140余万元,后均转至被告人某A个人银行账户。此外,因健程公司账户被冻结,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某A通过天长市宇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或以代付健程公司借款的方式,接收安徽毅毅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毅毅公司)应支付健程公司货款共计44 万元。 

  2023年12月,被告人某A委托被告人某B作为健程公司与毅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健程公司因被长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对公账户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冻结。2024年2月8日,经某A、某B在定远县人民法院与毅毅公司协商,健程公司与毅毅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代毅毅公司向健程公司偿还欠款37万元。因健程公司对公账户被冻结,某A与某B商议重新开设对公账户接收上述执行款,并由被告人某C负责与某B沟通开户事宜,在经某B介绍并与天长市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工作人员杨建军进行前期对接后,健程公司在安乐支行开设一般账户。2024年3月13日,该账户接收定远县人民法院转入执行款37万元,为防止账户被法院冻结,某C随即安排吴国峰至安乐支行将上述资金转出,其中10万元根据某B要求转至某B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另26万余元于当日及同年5月转至吴国峰银行账户,后吴国峰将上述资金转至某C银行账户,由某C转账给某A。2024年3月15日,某B通过某B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向某C账户转账6万元。 

  至案发,健程公司收取的上述款项并未用于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2025年5月1日,被告人某A被抓获归案;同年5 月26日,被告人某C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年6月25日,被告人某B被抓获归案。 

  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证人张玉林、吉文广、戴东胜、孔万千、陈永军、吴国峰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某A、某B、某C的供述和辩解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某A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某B、某C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某A、某B、某C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某A、某C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A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某C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某A、某C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某B辩称其没有犯罪。 

  辩护人胡士豪、常泽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某A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好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文铎、陈从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某B没有帮助某A转移资产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某B并不知晓健程公司处以被执行状态,开设新账户的行为并非拒执行为,其在执行款到账后并未参与转移,也不知晓后续如何处理,不能认定某B构成犯罪。本案仅有被告人某A的部分供述能证实某B构成犯罪,而被告人某A、某C的供述自相矛盾且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系孤证,不得认定犯罪。在案手机、电脑均没有封存,电子数据的提取严重违法,电子数据被篡改、删减,在案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某B无罪。请法院依法判决某B无罪。

  辩护人瞿安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某C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长城公司(后更名安徽长城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与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皖1181民初5472号民事调解书,因健程公司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长城公司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另在 2022年11月7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181诉前调确796号民事裁定书,对鸿杰公司与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后因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鸿杰公司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天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健程公司账户内相应财产,并向某A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现查明,健程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同心路支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间多次接收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入工程款共计140余万元,后均转至被告人某A个人银行账户。此外,因健程公司账户被冻结,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某A通过天长市宇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程公司)对公账户或以 代付健程公司借款的方式,接收毅毅公司应支付健程公司货款共计44万元。 2023年11月,被告人某A委托被告人某B作为健程公司与毅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健程公司因被长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对公账户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冻结。2024年2月8日,经某A、某B在定远县人民法院与毅毅公司协商,健程公司与毅毅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代毅毅公司向健程公司偿还欠款 37 万元。因健程公司对公账户被冻结,某A与某B商议重新开设对公账户接收上述执行款,并由被告人某C负责与某B 沟通开户事宜,在经某B介绍并与天长市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工作人员杨建军进行前期对接后,健程公司在安乐支行开设一般账户。2024年3月13日,该账户接收定远县人民法院转入执行款 37万元,为防止账户被法院冻结,某C随即安排吴国峰至安 乐支行将上述资金转出,其中10万元根据某B要求转至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另26万余元于当日及同年5月转至吴国峰银行账户,后吴国峰将上述资金转至某C银行账户,由某C转账给某A。2024年3月15 日,某B通过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向某C账户转账6万元。 

  至案发,健程公司收取的上述款项并未用于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5年5月1日,被告人某A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26日,被告人某C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年6 月25日,被告人某B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立案材料,证实天长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长城公司与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某A涉嫌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4日移送天长市公安局,天长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该案;同年4月30日,天长市公安局对健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 

  2.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5472号民事调解书, 证实2021年12月17日,原告长城公司与被告健程公司达成协议:一、被告健程公司欠原告长城公司货款1178029.35 元。二、原告长城公司要求被告健程公司归还110万元,此款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60万元、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如健程公司未按期付款,则长城公司可就全部余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并从2021年5月30日起,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利息作为逾期付款损失。三、原、被告就本次纠纷再无瓜葛。 

  3.长城公司执行材料,证实2022年1月4日,长城公司变更为安徽长城仪表线缆有限公司。2022年3月13 日,因健程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长城公司向天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13日, 天长市人民法院 (2022) 皖1181执118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134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2022年6月20日,天长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天长市人民法院(2022)皖1181诉前调确796号民事裁定书,证实 2022 年11月7日,鸿杰公司与健程公司经天长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健程公司欠鸿杰公司货款249369.3元, 于2023年1月18日前还款10万元,2023 年6月30日前还款149369.3 元,鸿杰公司放弃其他诉讼权利;二、如健程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款,鸿杰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健程公司自愿承担利息(利息以未还款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天长市人民法院当日裁定鸿杰公司与健程公司于 2022年11月7日经天长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5.鸿杰公司执行材料,证实2023年 7 月 18 日,鸿杰公司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健程公司。2023年10月9日,天长市人民法院 (2023) 皖 1181执24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61950.84元,或查封、扣押与执行标的等价的其他财产。2023年12月 21日,天长市人民法院裁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定远县人民法院(2023)皖1125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 证实 2023年5月15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决毅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健程公司工程款770454.98元,并自 2022 年11月9日起,以770454.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止。 

  7.强制执行申请书,证实2023 年 9 月 15 日,健程公司向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毅毅公司。 

  8.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证实2023年11月24日,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指派某B律师担任健程公司执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同年12月7日,健程公司委托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律师某B、乔国芳作为与毅毅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委托期限至执行审结时止。

  9.执行和解协议,证实2024年2月8日,健程公司和毅毅公司、范薇、江苏高永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毅毅化工有限公司、戴东胜、冯太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炉桥支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即日起由法院扣划上述账户案件受理费5752元,保全费4372 元,执行费10104.55元。二、扣划完成后,即日起对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 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炉桥支行账户、安徽德海化工位于中国银行炉桥支行账户予以解冻,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承诺在账户解冻后两个小时内替毅毅公司代偿其欠付健程公司37万元, 汇款到健程公司指定账户 ( 某A位 于安徽天长农商行 62177xxxxxx,如因个人账户收款导致公司税务问题,由健程公司负担,与毅毅公司无关)。三、健程公司承诺就本案涉及工程之工程款,合计造价334万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9%税点,在 2024年3月25日前开具完成,并交付到法院。四、毅毅公司、范薇、江苏高永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在健程公司开票完成后七个自然日内偿还本案剩余全部案款,具体数字及债务一般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125 民初 1232 号判决书规定计算。五、如健程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开具票 据的,毅毅公司、范薇、江苏高永化工有限公司有权拒付剩余案款,拒付期间不构成违约,不再计算拒付期间利息。六、如毅毅公司、范薇、江苏高永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履行的,健程公司有权要求追加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戴东胜、冯太华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戴东胜、冯太华自愿承诺同意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以自身全部资产接受法院强制执 行。七、对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德海化工对法院冻 结行为无异议,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10.定远县人民法院退款审批表,证实定远县人民法院将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37万元退付至健程公司账户,账户开户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支行,账号 200101xxxx。 

  11.账户收款说明书,证实健程公司出具给定远县人民法院,载明收款人健程公司的银行开户行是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支行; 银行账号 2001011602xxxx, 时间2024 年 3 月 4 日。 

  12.毅毅公司提供的账单、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承兑汇票,证实2022 年3月31日至2023年1月13日,毅毅公司多次向健程公司(宇程公司)支付货款共44万元。分别为:2022年3月31日通过承兑汇票转让背书10万元至宇程公司;2022年4月 17 日转账5万元至宇程公司;2022年5月25日通过承兑汇票转让背书 10万元至宇程公司;2022年9月 19日转账1.5万元至宇程公司; 2022年9月22日转账1.5万元至宇程公司; 2022 年11月2日通过承兑汇票转让背书5万元至宇程公司;2023年1月11日通 过承兑汇票代健程公司向滁州星贝科技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付款11万元。 

  13.吉文广提供的健程公司说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证实 2023年1月18日,健程公司委托宇程公司向鸿杰公司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10万元电缆款。 

  14.公安机关从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调取的风险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实2023年11月26日,健程公司委托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担任与毅毅公司强制执行案的代理人。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指派某B、乔国芳作为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为风险代理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收费按照执行标的额的10%提取,代理费从赔偿款中直接提取。 

  15.公安机关调取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细回单,证实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长市支行账号于 2024年3月13日收到健程公司2001011xxxx账户转账10万元, 附言支付律师费。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中国农业银行天长市支行账号于2024 年3月15日转账6万元至某C62305xxxx账户, 附言借款。 

  16.公安机关调取健程公司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和交易流水,证实健程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天长同心路支行账号34050173xxx,开户时间2022年12月1日。该账户2022年12月5日收到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账40万元;12月7日收到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2023年1月 7 日收到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账45万元;4月26日收到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账30万元;5月5日收到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账 5.6万元。以上资金均被转至某A个人账户。 

  17. 公安机关调取宇程公司在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00101744xxx交易流水, 证实该账户于2022年4月 17 日收到毅毅公司转账5万元,9月 19日收到毅毅公司转账1.5 万元,9月22日收到毅毅公司转账1.5万元。 

  18.公安机关调取健程公司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流水、转账凭证,证实健程公司在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有两个账户,一个开户行为天长农村 商业银行石梁支行,账号200101160xxx, 开户时间2020年5月19日。另一个开户行为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账号 200101xxx,账户性质为一般账户, 开户时间2024年3月5 日。安乐支行账户于2024 年3月13日收到定远县人民 法 院 转 账 37 万 元, 附言 (2023) 皖1125 执 3172 号 ; 当日向吴国峰中国建设银行天长同心路支行账户转账26.5万元,附言购电缆材料;向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长市支行账户转账10万元,附言支付律师费;同年5月23日,该账户向吴国峰中国建设银行天长同心路支行账户转账4970元,附言购水泥 砂浆。 

  19.公安机关调取吴国峰中国建设银行天长同心路支行 6217001720016273365账户交易流水, 证实该账户于2024年3月 13日收到健程公司20010xxx账户转入26.5万元, 5月23日收到健程公司200101xxx账户转入4970 元,以及取现、转账给某C情况。 

  20. 公安机关调取某C中国农业银行天长市支行 623052xxxx账户交易流水,证实某C收到吴国峰、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转账后支付给某A情况。 

  21.公安机关调取某A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长市支行 622812xxx 账户、天长农村商业银行 625226xxx 账户、天长农村商业银行 6217xxxxx 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账单,证实资金往来情况。 

  22.某C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某C通过微信向某A转账情况。 

  23.某B提交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证实2024年11月21日,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向健程公司开具发票一张,项目名称为诉讼代理,价税合计10万元。 

  24.健程公司和宇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某A,住所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梁城一品6号楼007。

  宇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某A,住所天长市城南街道办事处住宅楼北楼112。 

  25.破产材料,证实2024年3月17日,长城公司向天长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申请对健程公司破产清算。同年4月28日,天长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长城公司对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1月19日,天长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健程公司破产,终结健程公司破产程序。 

  26.天长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登记表、送达回证,证实2022年3月15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向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梁城一品6号楼7室邮寄送达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收件人为某A,邮寄单号为10060xxx5。 

  2023年10月9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向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梁城一品 6 号楼 7 室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收件人为某A,邮寄单号101010xxx, 显示2023年10月13日由陈永军签收。 

  2023年12月26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向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梁城一品 6 号楼7室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收件人为某A, 邮寄单号为 1034xxx, 显示2023年12月30日由陈永军签收。 

  27.到案经过,证实2025年5月1日,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某A抓获归案。 

  2025年5月26日,被告人某C接到天长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2025年6月25日9时许,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在天长市二凤路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将被告人某B抓获归案。 

  2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视频,证实2025年5月19日,天长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某A华为手机1部依法扣押;2025年5月26日,天长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某CVIVO手机2部依法扣押。 

  2025年6月25日,天长市公安局对某B华为畅享手机1部、华为荣耀手机1部依法扣押。2025年6月26日,天长市公安局对某B办公室使用的台式电脑主机予以扣押。 

  29.辨认笔录,证实某C、戴东胜辨认出被告人某B。 

  30.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2025年5月21日,天长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某A手机的相关数据进行提取。

  某A手机微信与某B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2月28日某B发送信息“你找石梁信用社要个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4年3月13日某B发送信息“老大:你转账一定要合理合法,还款必须有借款凭证作证。”“老大:开账户收款,我不是叫你把钱转走了,你不听话,你最后千万不要把转账事推到我身上,说我叫你转的。”某A回信息“怎么可能,我是拿的还账的,你放心”。

  某A手机微信与某C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3月5日某A发送信息“假如定远法院通知天长法院就麻烦了。”某C回信息“李律师说不会”。2024年3月11日,某A发送信息“防止账户被冻结。”2024年3月13日某C发送信息“怎么转,打字说,是全转到吴国峰那里,还是分十万出来转某B那里。”某A回信息“转十万到某B账户上。律师费。” 

  2025年5月28日,天长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某C手机的相关数据进行提取。 

  某C手机微信与某B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3月1日某C发送信息 “下午银行来拍照,麻烦打我电话,我带你们去办公室”,某B回信息“下个星期一开完户再拍照”。2024年3月1日某B发送信息“我很怕,开早了,一开过就送到法院,不能让任何人知道”,某C回信息“周一开完之后立马赶到定远,钱到账,立马转出来,应该能来得及。” 2024年3月3日某C发送信息“李律师明天几点去开户?”某B回信息“关键看你爸爸几点起床,我刚刚给你爸爸打电话了”。某C发送信息“好的,明天早上联系”。2024年3月4日某B发送信息“中午1点半去”。 2024年3月5日某C发送信息“李律师,银行联系人的号码麻烦发我”,某B回信息“你找杨建军杨会计”,某C发送信息“安乐农村信用社?”某B回信息“是的”并发送号码。2024 年 3 月 5 日某B发送信息“到了吗?”某C回信息“正在办了”,某B发送信息“好的”。2024年3月13日某B将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账号、账户名称和开户行发送给某C,并说付款必须有根有据。2024年3月14日某C将农行账号发送给某B。3月15日,某C发送信息“李律师,六万元我收到了。” 

  某C手机微信与杨建军的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3月11日双方加微信,沟通开户情况。 

  3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某B持有华为荣耀手机、华为畅享手机的相关数据进行提取。 

  32.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涉案电脑主机(内有机械硬盘)进行了检验,形成检验报告。 

  33.冯玉霞提供的录音光盘,证实在定远县人民法院协商执行和解协议时某A提出将执行案款汇款至其个人账户。 

  3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某A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12月29 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35.证人张玉林的证言,证实2021年12月17 日,长城公司向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某A拖欠货款,经过调解,约定某A 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 60万元, 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后期某A没有执行。2022年2月,我们申请天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过限制某A消费、将他公司的对公账户冻结等方式强制让他还钱,但他一分钱都没还。

  024年3月之前,有个未知号码打其电话,对方是一个女子自称李什么萍的律师,讲其公司起诉健程公司要钱的事情,现在已经在执行程序,她直接问能不能再减免一点。其告诉她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已经没有要利息,还把本金减免了一部分,调解协议已经在法院做过了,现在已经到执行阶段,不能再少了。她没有讲什么其他话就把电话挂掉了。 

  36.证人吉文广的证言,证实2020年左右,某A经营的健程公司从其鸿杰公司购买电缆,因为货款没有结清,2022年11月7日,其和某A在天长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 (2022)皖1181民诉前调6158号调解协议书,当日经法院确认,作出(2022)皖1181诉前调确796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1月,某A还了10万元(电子承兑汇票),余款没有还。2023年7月,其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9日,法院对他公司下了执行裁定书,把健程公司的对公账户冻结了。 

  37.证人陈永军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某A注册成立健程公司,其在他公司担任法务。 

  2021年,某A名下健程公司拖欠长城公司110万元货款,经法院调解,约定健程公司分期偿还,但某A并没有偿还。2022年3月,天长市人民法院对健程公司采取强制执行。2022年,鸿杰公司到法院起诉健程公司,经过法院诉前调解,进行了司法确认。 

  2023年底,其收到法院邮寄给某A的执行裁定书,才知道鸿杰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邮递单号:10101xxx、103482xxx邮寄送达登记表是其签的字。收到后都会告诉某A快递里面有哪些东西,然后让某A 申报财产,建议他尽快还款。 

  有一年,某A讲要到建设银行开个账户,是健程公司还是宇程公司要开记不清了,其帮他联系在建设银行工作的吴廷松,后来有没有开成功不清楚。 

  38.证人程国英的证言,证实2022年夏天,某A给其打电话,讲他不在石梁,有个快递让其收下,后一个快递员把信件送到天长市石梁镇政府旁边的家里,其签了程国英。这个快递是天长市人民法院寄来的,其告诉某A快递放在他房间里。 

  39.证人孙婷婷的证言,证实2020年,其到健程公司上班。 

  名义上是会计,实际上做的文员工作。 2022年期间,当时天很冷,某A让其去天长市建设银行同心路支行去新开一个健程公司一般账户用于收款。其带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去的。后来听某A讲长城公司起诉健程公司,法院把健程公司的基本账户冻结了,需要再开一个一般账户,所以才去开户的。 

  2022年3月,某A打电话让其帮他在石梁街上拿个快递,其拿到之后按照某A的要求把材料放在石梁公司的办公室。邮递单号 1006xxx上面“某A”三个字是其签,当时某A让其代收,所以直接签的某A名字。 

  40.证人吴廷松的证言,证实 2022年11月底,陈永军联系其说要开健程公司对公账户一般账号,后发信息说公司的孙会计会联系其来办理对公账户,其跟柜台说一下,至于孙会计怎么来办理的,记不得了。 

  41.证人韦保玉的证言,证实2023年10、11月份,某A和定远一家公司打官司要钱,但钱一直没要到。后来一天,其带某A到某B律师事务所找某B谈这个事情。某A就跟某B讲这个官司的基本情况,某B说代理可以,但是要选择打哪种官司,可以选择打一般官司,也可以选择打风险官司,打一般官司需要签订委托协议后就要给钱,打风险官司就可以官司打结束之后给钱,打风险官司比打一般官司费用高。某A说回去跟他家儿子某C商量,然后某A和某B联系签协议,具体后来的事情其没参与。 

  2024年1月,其和某A、某B一起去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要钱,当时没要到钱,出法院的时候,某B跟其讲老殷(某A)公司账户被冻结了,就算要到钱也没办法,也不知道往哪里打。 

  42.证人戴东胜的证言,证实其是毅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毅毅公司需要电缆,就和某A开始有生意往来。2020年6月28日,我们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户名:毅毅公司,卡号:2000xxx)向健程公司对公账户(户名:健程公司,卡号:20010xxx) 开始转账。2022年3月, 某A讲健程公司的账号被冻结,让我们直接转款给宇程公司。 2022年4月,某A要求向宇程公司 200101xxxx账户转工程款,还有部分款项是通过承兑汇票给他们的。2023年期间,某A讲他们公司账户被冻结,让我们公司直接向滁州星贝科技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通过承兑汇票转了11万元。 

  2024年,因为我们公司还欠健程公司一部分尾款,健程公司到定远县人民法院诉讼我们。2024年2月6日,我们另外的公司账户被定远人民法院冻结。2月8日下午,其和冯太华到定远县人民法院商谈,处理案件的法官让其和某A、李律师商谈相关的还款计划。经过协调,定远县人民法院先把两个账户解封,其再给某A指定的个人账户转账37万元,冯太华担保,然后就签订了执行 和解协议。法院直接从其公司账号上划拨了37万元和执行费用。 

  43.证人孔万千的证言,证实其是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2024 年 2月,其在执行健程公司诉讼毅毅公司债务关系过程中,发现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德海化工有限公司两个关联公司有资金,遂进行冻结。2024年2月8日下午,在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某A、某A的律师某B、某A带着一个女子、毅毅公司的戴东胜、冯太华进行商谈,主要是某A、某B、戴东胜三个人协商。协议当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其帮助起草,然后再交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和解协议要求安徽毅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将代偿健程公司的37万元转至某A 6217xxxx 账户,实际上定远县人民法院却将37万元转至健程公司对公账户,是因为我们怕这笔钱转到某A个人账户后被他转移资产,所以我们将这笔钱转到他公司的对公账户。最初某A要求我们把钱转到他个人账号,但是我们没有转,一直到某A向我们提供了健程公司的对公账号,我 们于2024年3月13日向他提供的健程公司对公账号 200101xxx转账37万元,他还提供一个《收款账户说明书》给我们法院。 

  这个执行和解协议里面约定将37万元转至某A个人账户是某A提出来,其告诉某A转至个人账户不一定能放款成功。在整个商谈的过程中,某B协助某A进行协商。 

  44.证人冯太华的证言,证实2024 年2月8日下午,在定远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室,其和某A、某A的律师某B、定远法院法官孔万千、戴东胜就毅毅公司欠健程公司钱的事情进行商谈,还有一个姓冯的女子好像找某A要钱。商谈的时候,某B和某A就提出他们公司账户被冻结,钱打进去拿不出来,所以才要打到某A的个人银行卡上。 

  45.证人冯玉霞的证言,证实2024年年初,某A因为欠其钱,其得知某A到定远县人民法院,就赶过去。在定远县人民法院一楼一个办公室,其看到某A、某A的律师某B,还有对方单位两个人,他们在谈钱的事,在谈的过程中,某A这边提出来要划到他个人的银行卡上,其就提出来请直接划到其个人卡上,某A不同意,就把其拖出去了。某A叫其先别在这闹,等钱要回来至少给其20万元,其不同意。后来就不给其进去了,他们协议怎么 谈的,其不清楚。 

  46.证人杨建军的证言,证实其是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工作人员。2024年2月,某B打银行电话,说她在安乐这边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开一个账户用于走账。因为其是银行会计,开设银行账户都是其负责办理,就和她加了微信联系,为了在微信里面备注方便,其问她叫什么,她讲叫某B,现在需要给健程公司开设一个账户,其让她在微信上发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法人身份证件。我们银行需要到这家公司核实是否正常营业。其在内部系统里面看这家公司已经有账户了,就问某B为什么还要开账户,她讲公司在安乐周边有工程,有资金需要走账。其从银行系统里面看到健程公司在我们行石梁支行的账户被法院冻结,就打电话问某B之前的账户怎么被法院冻结了,她讲公司法人跟别人有纠纷,公司还有工程要做,工程资金要结算,然后就需要重新开个户。 

  2024年3月5日前,银行派其去这家公司核实。核实后,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某A带着自己身份证件、公司公章、公司财务、法人印章到场开户。当时某A讲他已经在石梁农村商业银行开过健程公司的基本账户,这次在我们银行开一般账户用于项目工程资金管理,他当时还给我们提供了一份申请书。 2024年3月13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向健程公司账户里面转了37万元,当天有一个叫吴国峰的人带着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健公司的财务、法人印章到银行转账,他转了第一笔钱是10万元,这笔钱吴国峰说是用于支付律师费,转账对方是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这个时候其才知道某B是律师,一开始一直以为她是会计。第二笔钱是26.5万元,这笔钱当时是直接转到了吴国峰的账户里 (卡号:6217001xxx),转账用途是购电缆材料。2024年5月23日转的第三笔是4970 元,是转到吴国峰的账户里(卡号 :62170xxx), 这笔钱的用途是购水泥砂浆。 

  47.证人张千进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的内勤。有一次其在某B办公室,看到她在电脑上实施转账,她说借钱给一个主体,其看到金额是6万元。其讲她向不同的主体借了很多钱,大多没有收回,提醒她不要再出借资金。 

  48.证人吴国峰的证言,证实2024年3月,其姐夫某C要借其银行卡用一下,讲他父亲某A有一笔钱要到账,需要通过银行卡把钱转出来。某C讲他和某A之间不能有转账记录,要找一个第三人把钱转出来,其就同意了。

  202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某C打电话讲他在定远,让其到他们公司拿健程公司的印章,然后开车到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去把对公账户上面的钱转出来。其带身份证到了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某C发微信让其向自己银行卡上转账 26.5万元,然后备注购电缆材料。某C还通过微信发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账户,让其向这个账户转账10万元,备注律师费。2024年5月23日,某C让其去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帮他把剩余的钱转出来,其带着健程公司的印章,到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柜台转4970元到其卡上,备注购水泥砂浆。其把健程公司账户的钱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还有现金的形式都转给某C,扣了某C之前欠其的2万元。 

  49.被告人某A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健程公司、宇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长城公司向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其拖欠货款,经过法院调解,其公司要支付长城公司110万元,第一期要求 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 60万元,第二期要求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2022年3月,其未按期履行,天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其邮寄了传票、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失信通知书、限制高消费等,健程公司的对公账户还被法院冻结了。 

  2022年3月,健程公司对公账户冻结后,其让毅毅公司戴东胜把欠健程公司的货款打到宇程公司账号上和给了一部分承兑汇票,还替其公司向其他公司代付款一共40余万元。收到钱之后其 就用来发工人工资和用于公司的运转开销。毅毅公司与宇程公司之间没有生意往来,毅毅公司给宇程公司转账其实是欠健程公司的货款。

  2022年10月,健程公司和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谈了一 笔生意,当时健程公司基本账户已经被法院冻结,没有办法进行生意往来,其就问陈永军怎么办,他说只有新开一个账户,后陈永军在天长市建设银行同心路支行里面找的人,让其直接去办理,其安排公司会计孙婷婷去建设银行办理。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天长市建设银行同心路支行开设的健程公司一般账户转账140万元。这些钱是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被用到购买钢筋、水泥材料款、结算工人工资以及用于其生活消费。

  毅毅公司欠健程公司大概有77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了还欠长城公司的钱,其向毅毅公司索要欠款,2022年法院也判决了,但是一直没有执行到钱。2023年10月左右,韦保玉带其到某B律师事务所,在某B办公室,其把跟毅毅公司的官司跟某B讲了,还告诉某B健程公司对公账户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某B就问怎么回事,其讲欠长城公司的钱,对方起诉健程公司要还 110万元,还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把健程公司的账户冻结了。某B就问毅毅公司欠健程公司多少钱,其告诉某B还欠 77 万元本金和利息,某B讲要按照10%计算,如果全部执行到位费用要十几万元,韦保玉转弯子,讲如果全部执行到位就给10万元。后来其给某B签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费用的协议。期间,某B喊其到她办公室,某B讲她来跟长城公司老板沟通下,叫其把长城公司张玉林的号码给她,第二天还是第三天的时候,某B通过微信通话跟其讲已经跟长城公司的老板沟通过了,不买账。 

  2024年2月7日的前一天,其打某B电话问定远的事情现在怎么弄的,某B讲已经冻结毅毅公司另外公司账户69万元。2024 年 2 月 8 日下午,其和某B、孔万千、毅毅公司的戴东胜、冯太华在定远法院一楼调解室里面调解,某B在调解室里面讲健程公司账户被冻结了,要把谈好的37万元直接转到其个人账户上,戴东胜、冯太华和法院法官孔万千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孔万千起草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当天在定远县人民法院调解之前,其就跟某B讲其公司账户已经被冻结了,马上怎么弄?某B讲她马上跟法官沟通,能不能打到你个人银行卡上。当天下午,冯玉霞直接到定远县人民法院找其要投资款, 其看到冯玉霞来了,就到调解室外面,冯玉霞没有参与商谈。 

  2024年2月9日中午,戴东胜打电话讲钱已经转到定远县人民 法院账户上。其给孔万千打电话,孔万千讲钱已经到账了,但是现在付不出来,要等过完春节之后。春节之后,某B给其打电话讲:“老大,不行,定远法院讲这笔钱必须打到公司账户,必须公对公”、她还让其到她办公室。到了她办公室之后,其跟某B商量怎么办,某B讲你家健程公司的账户已经被封了,现在唯一的方法就是重新开一个对公账户。其讲按照公司章程来说,其公司的基本账户被冻结,现在已经开不了对公账户。某B讲怎么可能呢,找人开。其讲找不到人,某B讲她来找人开。2024年3月,某B讲她在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找好人了,是一个叫杨会计的,让其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提供给她,她来发给银行,其就让某C和某B对接,看开户需要什么材料,就提供材料给某B。之后某B微信讲她安排好了,可以去找杨会计开账户了,某C开车带其去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找杨会计开账户,开完之后某B帮其写了一份《收款账户说明书》送到了法院。 

  钱没到账之前,某B跟其讲钱到账之后转10万元到她单位,再找一个别人的银行卡,把剩下的钱全部转走,该还账还账,放在这个公司账户上防止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冻结。某B讲这个钱不能打到其和某C卡上,其就让某C找吴国峰。2024年3月13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将37万元转到新开的健程公司对公账户,其中10万元转给了某B用作支付律师费,还有一部分分两次向吴国峰账户上转了26.5万元、4970元,这些钱都被其用做个人生活费、还有偿还定远工人工资。 

  健程公司名下一共有三个账户,第一个是基本账户,2020年5月在石梁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第二个是一般账户,2022年12月在天长市建设银行同心路支行开设;第三个是一般账户,2024年3 月在天长市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开设。另外,其公司欠鸿杰公司钱,法院也下了裁定书。 

  50.被告人某B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3年10-11月,韦保玉带某A到其办公室,刚开始谈的代理费是6万元,先付1万元作为基本办案费用,剩余5万元等执行款到了再给。之后韦保玉联系其,其说1万元还没有给。过了几日,某A、韦保玉到其办公室,某A讲资金紧张,提出给20%、30%费用,保证收费不低于20万元。后来某A、韦保玉又到其办公室,某A讲 他儿子说代理费高了,给10%,保证底数10万元。其就与他签了风险代理协议。

  之后其就带着相关委托手续到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给其开具了调查令,其调查发现对方公司把账上的钱转移了,成立了两个公司,执行法官把两个账户冻结了。2024年春节前几天,其和某A一起到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组织我们与对方公司调解,经过几次协商,最后确定先给37万元,对方拿一部分钱回去发工人工资,剩下的钱对方年后一次性付清,签了和解协议书。在谈的过程中,冯玉霞跑到定远县人民法院来找某A要钱。 

  和解协议是法院执行法官起草的,双方自愿签字确认。在调解的过程中,某A要求把37万元全部转到他个人卡上。后来法院把37万元先划到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然后才给对方账户解封。 

  和解协议是打到个人账户,后来执行法官讲打到个人卡不行, 某A让其帮他去领款打到其卡上,法院财务说必须要提供公司账户。这时某A才告诉其公司账户被冻结的事情,他让其帮忙找人,其就和一个企业老板(已去世)联系,他说有个朋友在安乐支行,其就与安乐支行人联系,讲有个朋友需要开个账户收工程款,他将其号码给了杨会计,随即杨会计给其打电话说要开户的有关材料,其将需要的材料告诉某A,他们自己与杨会计对接的。开始杨会计以为其是公司人员,加了微信后才知道其是律师。某A重新办了一个对公账户,其就把账户给了法院法官。定远县人民法院就把钱打到某A新的对公账户上。其让某A将10万元律师费给其,电话里其问某A在法院答应给冯玉霞的10万元是否给了,某A讲资金困难没有给,他提出从其这借五六万元先给冯玉霞。后来某C打电话给其要6万元,就转给他了,并告诉是借款。其没有跟长城公司的人联系过。

  51.被告人某C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某A是其父亲。2023年9月,某A讲健程公司因为欠长城公司货款经过法院判决没有偿还,健程公司的账户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冻结。毅毅公司欠健程公司本金 77 万元,经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毅毅公司偿还健程公司本息一共100余万元,后来毅毅公司也没偿还欠款。 

  2023年12月左右,健程公司委托某B帮我们参与诉讼。2024年2月8日,某A讲毅毅公司有一笔钱被逮到了,让其开车送他和某B到定远县人民法院处理。当天下午,其开车带某A、某B到定远县人民法院,在车上某A跟某B讲现在钱逮到了,但是因为长城诉讼被执行的事,我们对公账户已经被封了,现在怎么办,能不能直接转到我个人账户。某B讲应该可以,到现场再跟法院协商。下午某A和某B到法院里面去谈了。 

  后其跟某A在聊到这个事的时候,某A讲为了防止毅毅公司的钱转过来之后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冻结,某B律师出主意,讲通过重新开户可以避免钱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划拨走。后来其跟某B打电话的时候问她为什么要再开个账户,她讲原来账户因为长城公司的事被冻结了,钱转上去就拿不出来,只有重新开一个账户才能把钱支出来。 2024年3月,某A让其和某B对接,把在银行开户的一些手续发给某B,包括健程公司基本户信息、营业执照。其就把在银行开户需要的相关材料通过微信发给某B,某B讲去找安乐农村商业银行杨会计去开户就行了,她事先都已经安排好了。2024年3月5日,其按照要求带着健程公司开户需要的材料和某A一起到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开户,开户之后安乐支行的杨会计还到健程公司来拍照片。

  2024年3月5日,某A出具了一份《收款账户说明书》,其带某B把《收款账户说明书》交给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讲材料交给财务审核之后才能放款。某A比较着急,让其问某B律师怎么办,某B讲只有等,要走程序。某A跟其讲假如定远法院通知天长法院就麻烦了,其就问某B这个新开的账户会不会被冻结,某B讲这个账户只要没有人举报短时间内是不会被 封的。2024年3月13日,毅毅公司的钱一直没有到账,某A就让其带着某B一起到定远县人民法院去问。在路上某A打电话讲钱到账了。在回来路上,某B讲怕这笔钱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发现,就叫我们抓紧时间立马把钱转出来。因为我们都不在家,其就让吴国峰去天润城对面健程公司办公室带着公司公章还有一些材料到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去转账。某B让其给她律师事务所转账10万元,把她律师事务所的账号发给其,其转发给吴国峰,让吴国峰从健程公司新账户上转10万元给某B律师事务所。当时某B让我们把钱转出来的时候要有根有据,其就让吴国峰给某B律师事务所转账10万元时备注了律师费,其他26.5万让吴国峰随便找个理由转到了吴国峰的卡上。26.5万元吴国峰扣了很少的一部分欠款,基本上都转给其。5月,其想起来还有5000元左右在对公账户里,就请吴国峰再次到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去把余下的钱转到了吴国峰的卡上,吴国峰转给了其。其通过银行卡、微信、现金的方式都转账给某A。2024年3月15日,某B通过安徽某B律师事务所给其农行卡转了6万元,备注借款。这钱其也转给了某A。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A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某B、某C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某A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某B、某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C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A在羁押期间表现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某A、某C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某C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胡士豪、常泽义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某A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某A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且有犯罪前科,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胡士豪、常泽义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某B及其辩护人王文铎、陈从源提出在案手机、电脑均没有封存,电子数据的提取严重违法,电子数据被篡改、删减,在案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相关视频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对手机、电脑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手机进行了封存,电脑封条完好。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也证实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的过程及结果。综上,可以确认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合法,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某B及其辩护人王文铎、陈从源提出某B没有帮助某A转移资产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故意。某B并不知晓健程公司处以被执行状态,开设新账户的行为并非拒执行为,其在执行款到账后并未参与转移,也不知晓后续如何处理,被告人某A、某C的供述自相矛盾且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系孤证,不得认定犯罪。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某B无罪,应依法判决某B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被告人某A、某C的供述、证人杨建军、韦保玉等人的证言、相关电子数据等能够证实被告人某B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瞿安民提出对被告人某C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某A、某B、某C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A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5 年 5月 1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止)。 

  二、被告人某B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某C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在案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二 ○ 二 六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借别人银行卡转移财产有罪吗?

答:明知用于逃避执行仍提供账户,可能构成拒执罪共犯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问题2:第三人代收款怎么认定?

答:以虚假理由将公司款项转入第三人账户再回流,属于隐藏转移财产,非正常的代收代付。

问题3:转账备注虚假用途违法吗?

答:虚构购电缆材料等交易用途转移执行款,属于以虚假手段转移财产,加重违法性。

问题4:亲属之间转账逃避执行怎么判?

答:通过亲属账户流转资金逃避执行,与直接转移财产同等对待,构成拒执罪。

问题5:借用账户的人有责任吗?

答:若明知逃避执行仍提供账户并协助转账,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不明知的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6:怎么追查转移的财产去向?

答:通过银行流水追踪资金流向,查明最终收款人,作为认定隐藏转移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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