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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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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7   访问量:1034

编者按: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珠金法〔2021〕14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院各部门,三灶、平沙法庭: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珠金法〔2021〕14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三灶、平沙法庭: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91之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暂行)

  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机制

  第一条  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模式是将执行实施人员按阶段进行分工,将执行案件按繁简进行分类,执行事务集约办理、关联案件及部分类型案件相对集中办理的执行模式。

  第二条  分段集约是将初始立案的全部执行案件事务性工作由执行指挥中心处理,包括案件信息采集补正、发起财产查询和控制、执行委托事项的办理等。

  第三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含特别执行案件)两类。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执细办。

  第四条  类案集中是指对执行对象相同、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为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案件以及部分案由相同或相近的案件相对集中办理。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  执行局下设执行指挥中心、简易执行团队、普通执行团队、保全团队。

  第六条  为提高流转效率,根据本院实际,执行指挥中心与简易执行团队合并办公。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部执行实施案件的前期事务性工作,并甄别研判后将案件按照繁简程度分类登记,分流至相应的执行实施团队。

  第八条  简易执行团队负责办理简易案件,以快速结案为目标,通过快速反应确保案件流转。

  第九条  普通执行团队负责办理需要财产变价、行为类执行以及其他需要精细办理的案件。

  三、案件分类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全部实施类案件的下列前期事务性工作:

  (一) 案件及当事人的信息初审以及补充完善;

  (二) 制作并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

  (三) 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事项;

  (四) 办理执行事项委托;

  (五) 其他需集约办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适用简易执行程序处理,由简易执行团队办理:

  (一) 经审核案件信息后,认为应当驳回执行申请的案件;

  (二) 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只需恢复变更结案方式的案件;

  (三)查询并冻结到的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微信钱包等金融账户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案件;

  (四)发出协助执行文书即完成执行事项的案件;

  (五)被执行人愿意自动履行,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履行完毕的案件;

  (六)其他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执行完毕的案件。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适用普通执行程序,由普通执行团队办理:

  (一)重大疑难复杂、需要精细办理的执行案件,如职务犯罪、扫黑除恶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二)涉民生案件,包括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争议、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

  (三)返还原物、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强制拆除、腾退房屋或土地等行为类案件;

  (四)需要将不动产、车辆、股票或其他动产处置变现的案件;

  (五)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或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情形的案件;

  (六)虽然查询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微信钱包等金融账户,但实际冻结成功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办理的案件。

  以上第(一)至(二)项所列案件能通过划拨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微信钱包等金融账户执行完毕的除外。

  四、办案流程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执行程序办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结案。

  第十四条  普通执行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结案,有合理事由需要扣除或者延长期限的,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快速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且短时间内无法结案的;

  (二)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本院或上级法院已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未出中止执行裁定的;

  (四)其他不宜在两个月内结案,需要转为普通执行程序的。

  简易执行案件转为普通执行程序办理的,需经局长批准。

  第十六条  按普通执行程序办理的案件,实行随机分案模式,类型化案件指定办案团队的除外。有关联案件的,以繁简分案标准优先、关联案件次之的原则进行分流。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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